ICS 03.220.01 R 09 J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 961—2020
代替JT/T 961—2015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of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in transport industry
2020-04-28 发布

2020-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管理要求 …… 2 6 技术要求 …… 3 7 应急预案与应对措施 …… 5 参考文献 …… 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JT/T 961—2015《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 与 JT/T 961—201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管理的要求(见2015 年版的第4 章);
———删除了反恐怖防范等级管理的要求(见2015 年版的第5 章);
———删除了等级防范要求(见2015 年版的6.3、6.4);
———修改了反恐怖防范工作等级管理的要求(见4.4,2015 年版的6.1.1);
———增加了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要求(见5.1 ~5.9);
———增加了危险货物、民用爆炸物品等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流失情形采取控制措施的要求(见 6. 1. 2);
———增加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配备安保人员的要求(见6.1.3);
———增加了通航建筑物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制定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的要求(见 6. 1. 9);
———增加了对进入码头、长途客运站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要求(见6.4.1);
———增加了对发现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违禁品和管制物品,以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置要求(见 6. 4. 2);
———增加了货物受理环节安全检查的要求(见6.4.3);
———修改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置的要求(见6.5.1,2015 年版的6.2.3.1.2);
———增加了重点目标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的要求(见6.5.2);
———修改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的要求(见 6. 6. 1,2015 年版的 6. 2. 3. 5. 1);
———增加了实名制管理的要求(见6.8);
———增加了应急预案演练周期的要求(见7.1.3);
———增加了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的要求(见7.2)。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国庆、唐海齐、黄明、夏庆、尉雁、占小跳、顾慧丽、卓冰、孙永健、吴华玲、杨扬、傅玲、郭健、邹林、李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T / T 961—2015。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总体要求、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和应急预案与应对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道路旅客运输、零担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等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946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JT/T 620 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
JT/T 732.2 船舶卫星定位应用系统技术要求 第2 部分:船载终端
JT/T 766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监测终端技术要求
JT/T 768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遇险报警终端技术要求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1240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
JT/T 1241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
JTG D70/2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力防范 personnel protection¶
具有相应素质的人员有组织的防范、处置等安全管理行为,简称“人防”。
[GB 50348—2018,定义 2. 0. 2]
3.2 实体防范 physical protection¶
利用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或其组合,延迟或阻止风险事件发生的实体防护手段,又称”物防”。
[GB 50348—2018,定义 2. 0. 3]
3.3 电子防范 electronic security¶
利用传感、通信、计算机、信息处理及其控制、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的防护手段,又称“技防”。
[GB 50348—2018,定义 2. 0. 4]
3.4 管理单位 management units¶
交通运输企业及公共交通设施运营和管理单位的统称。
3.5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根据恐怖活动的整体形势,本单位的性质、所处的地理位置、生产经营活动等具体情况, 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报信息等方面的情况 对本单位遭受恐怖袭击的风险进行预估。
4 总体要求¶
4.1 反恐怖防范工作应综合运用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宜引进先进、成熟的反恐怖防范理念、方法和手段。¶
4.2 反恐怖防范工作宜与本单位应急管理、综治维稳等工作相结合。¶
4.3 反恐怖防范工作应遵守保密规定,单位或个人应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防范和应对处置事项予以保密。¶
4.4 反恐怖防范工作应根据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反恐怖防范等级指令,采取相应等级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4.5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简称"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5 管理要求¶
5.1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指定相关机构或人员 明确机构或人员的反恐怖防范职责 相关责任人员应接受反恐怖防范相关培训,具备履行其岗位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5.2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3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 应调整工作岗位 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5.4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5.5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定期报告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6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参与其组织的相关活动。¶
5.7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与相关联单位签订安保协议或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反恐怖防范工作职责。¶
5.8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基础档案。¶
5.9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5.10 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管理单位,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完善相关反恐怖防范工作管理制度。¶
6 技术要求¶
6.1 运营安全防范¶
6.1.1 管理单位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按照 GB 50348 的相关要求执行。¶
6.1.2 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物质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1.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宜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
6.1.4 城市公共汽电车停保养场应落实人员开展分区巡查,车辆应急出口、破窗装置、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等专用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 JT/T 1240、JT/T 1241 等的相关要求。¶
6.1.5 港口营运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设置和维护可参照 GB/T 34316 的相关要求,涉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管理单位还应符合国际船舶保安规则、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相关要求。¶
6.1.6 水路货运业务经营者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者应要求托运人、港口作业委托人提供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货物信息 加强安全反恐防范 涉及港口设施保安的港口设施经营者应认真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严格落实保安措施。¶
6.1.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要求 加强安全反恐防范。¶
6.1.8 零担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有关安全检查、客户实名登记、托运物品信息登记、视频监控配备等的要求还应符合 JT/T 620 的相关要求。¶
6.1.9 通航建筑物的管理单位应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过闸制定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
6.1.10 确定为重点目标的长大桥隧管理单位 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并配合武装警察部队落实好重要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的守护工作 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 可按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联合设置安全检查点。¶
6.2 周界防范和通道控制¶
6.2.1 周界防范措施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a) 不间断、全封闭式物理隔离设施应无破损或缺口;
b) 道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的对外出入口应设置栅栏、石墩等防止车辆冲撞的设施;
c) 物理隔离设施内、外两侧距离地面的净高均不宜低于2.0m;
d) 周界的外侧存在较高可攀爬的物体处应增设铁丝网、栅栏等物理隔离;
e) 围栏或围墙的顶部宜结合实际或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玻璃碎屑、带刺铁丝网、脉冲电子围栏、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等防止攀爬设备、设施,脉冲电子围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T 7946 的相关技术要求,入侵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A/T 368 的相关技术要求;
f) 当水体为周界防范的组成部分时,宜采取物理隔离措施进行隔离;对于不能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的开放水体,应采用其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其进行警戒。
6.2.2 重点目标的对外出入口处应设置用于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的大门、闸机或栏杆等隔离设施。¶
6.2.3 管理单位内部重要的出入口宜安装防盗安全门、窗以及门禁出入口控制系统。¶
6.3 安防器材配备和使用¶
6.3.1 管理单位宜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配备防暴叉、防暴盾牌、橡胶棍、防暴头盔、防刺服、强光手电筒等安防器材。¶
6.3.2 确定为重点目标的道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配备爆炸防护装备。¶
6.3.3 安防器材的使用和操作人员应掌握相关器材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需要告知公众的,应在醒目位置标示出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6.4 安全检查¶
6.4.1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对进入码头、长途客运站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旅客 应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措施 制止其进站。¶
6.4.2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违禁品和管制物品, 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6.4.3 零担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货物受理环节的安全检查制度,防范禁运、限运、凭证运输货物藏匿、夹带在普通货物中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向货物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 对禁止运输或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物品 不应为其提供运输服务。¶
6.5 视频安防监控¶
6.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50395 的相关技术要求。¶
6.5.2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对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90d。¶
6.6 定位监控¶
6.6.1 管理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物品的运输车辆、船舶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卫星定位系统应按规定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在运行期间不得关闭卫星定位系统。¶
6.6.2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设置应符合 GB/T 19056、JT/T 794、JT/T 808 的相关技术要求。¶
6.6.3 船舶卫星定位系统船载终端的设置应符合 JT/T 732.2、JT/T 766、JT/T 768 的相关技术要求。¶
6.7 通信¶
6.7.1 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内部、外部反恐怖防范联系与通信系统,建立通信簿并发放给相关岗位人员。¶
6.7.2 港口客运站、客运船舶、二级及二级以上道路客运站应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6.7.3 隧道和公路的紧急呼叫设施应按照 JTG D70/2 的相关要求设置。¶
6.7.4 管理单位的保安人员、现场巡查人员应配备无线对讲机、手机等通信设备。¶
6.7.5 公务、对外公开等重要电话应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应少于7d。¶
6.8 实名制¶
6.8.1 实行旅客实名制管理的道路、水路客运业务经营者应做到:¶
a) 配备开展实名制管理所需的必要设备、设施;
b) 售票时要求旅客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c) 客票上记载有旅客的身份信息;
d) 在旅客乘车/船前,对客票记载的身份信息、旅客、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
e) 对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和乘车/船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6.8.2 实行旅客实名制管理的道路、水路客运业务经营者宜选配身份证件识读设备、车/船票扫描设备、计算机信息存储与打印设备等电子信息采集和存储设备,引进具有票、人、证自动比对功能的检票设备。¶
6.8.3 道路、水路货运业务经营者应加强源头实名制管理,在货物受理环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宜选配身份证件识读、计算机信息存储等电子设备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和储存,并做到:¶
a) 托运人为自然人的,应查验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b) 托运人为单位的,应查验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c) 对托运人身份信息和运输货物相关信息应进行登记,登记信息留存应不少于6 个月。
6.8.4 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 并做到:¶
a) 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
b) 承租人为单位的,查验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c) 在车辆租赁合同中标明承租人、驾驶人员身份证件信息。
6.8.5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货运和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者在业务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做到:¶
a)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名录;
b) 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不为其提供服务;
c) 对于登记采集的实名制信息,根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
d) 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 应急预案与应对措施¶
7.1 应急预案¶
7.1.1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应急预案。¶
7.1.2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开展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相关岗位人员应熟悉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内容与岗位职责。¶
7.1.3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反恐怖应急演练 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管理单位应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形势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或演习。¶
7.1.4 反恐怖应急演练或经历恐怖事件后 管理单位应对反恐怖防范措施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完善相关预案、措施。¶
7.2 应对措施¶
7.2.1 管理单位应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的预警通报,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7.2.2 管理单位发现异常情况或得到恐怖事件信息 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根据指令采取相应措施。¶
7.2.3 发现恐怖事件或疑似恐怖事件时 管理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 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措施:¶
a)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b) 启动公共广播、开启人员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c) 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伤员救助、物资支援、设备设施抢修等应急救援工作;
d) 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和信息收集等工作。
7.2.4 未经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 管理单位不应发布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等相关信息。¶

JT/T 961—2020
参 考 文 献¶
[1] GB/T 34316 港口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